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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传画像被毁坏,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长江网1月9日讯(记者耿珊珊)祖传画像被毁坏,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叶先生家里存有一张一百多年历史的祖宗画像,每年大年初一,大家都要共同拜祭。为了更好地维护好画像,叶先生找到一家专业装裱店进行装裱,谁知装裱店老板钱某收到画像后与妻子外出旅游,其岳母打扫卫生时误将画像当作废品卖掉。叶先生气愤之下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了要求钱某赔偿画像损失之外,还要求其承担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肖洁律师表示,具有人格意义或者身份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侵害,特定物的主人在精神损害严重的情况下均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画像寄托了叶先生一家人格利益和身份情感,画像的灭失对叶家众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相当严重,装裱店老板钱某没有进行妥善保管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叶先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现实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通常有如下几类:第一,亡故亲友的经念品,比如骨灰、墓碑、遗物等等;第二,重大人生事件的纪念品,比如结婚录像、新生儿胎发、毕业照等等;第三,精神寄托的载体,比如牌坊、祠堂、圣物等等;第四,倾注心血的作品,比如手稿、文档、雕塑等等;第五,蕴含感情的物品,比如定情信物、手织毛衣、往来书信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该条规定的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二是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要达到严重的程度。至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则由法官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裁量,标准主要有三个:第一,抚慰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第二,惩戒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第三,在全社会起到警醒和预防作用。
【法律小贴士】请人保管特定物要留存证据
在生活中,当我们需要处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应当特别注意特定物的妥善保管,尽量交托可信赖的、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或机构,并且及时进行相应的证据留存(特定物的影像、详细描述、交托凭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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