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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将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
为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特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给予激励政策,对失信者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意见》要求率先在九大领域推进使用信用信息,分别是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
《意见》还要求各地各部门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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