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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评定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14 | 来源: | 访问量: 38159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联合评定2012-2013年度

纳税信用等级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将于近期联合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函〔2014〕1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武汉市国、地税务局成立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考评联合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市国、地税务局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局、各稽查局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及管理工作。各区局必须相应成立国、地税务局考评联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及其管理、协调工作。各区国、地税务局、稽查局要加强领导、相互配合、积极沟通,认真组织纳税信用等级的考评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范围

结合我市实际,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且至评定当日尚在正常经营的全市纳税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对象包括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和国税局、地税局单独管辖的纳税人。个体双定户暂不作为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象。

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工作安排

2014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国、地税务局第六次联合组织的评定工作,各国、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以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经验,有的放矢地做好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评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区国、地税务局应于10月14日前完成联合考评、初评公示、等级核定等各项工作,同时制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鄂国税函〔2014〕111号附表1)、《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见鄂国税函〔2014〕111号附表2)、《2012-2013年度A级纳税人明细表》(见鄂国税函〔2014〕111号附表3)、《2012-2013年度D级纳税人明细表》(见鄂国税函〔2014〕111号附表4)及《2014年度A级、D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送审清册》(见附件2),并分别加盖国地税分局章后,与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市国、地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办公室。

(二)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共管户的确定原则、主承办单位、评定流程、指标口径均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对于2012-2013年度涉及“营改增”的参评企业,国、地税务局应视同共管户处理。金融、保险业应视为国、地税共同管辖户,主承办单位为地税主管机关。

(三)各区国、地税务局考评联合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拟评定为A、D级纳税人名单通知相关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根据税务检查情况在《2014年度A、D级纳税信用等级送审清册》中填列检查结果(17-21栏),并加盖稽查局公章。

(四)在A、D级纳税人初评公示期间,各区国、地税务局要设置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指派专人负责收集各方意见和信息,涉及到A级纳税人的信息要及时向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考评领导小组反馈。

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税务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手段,是激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有效途径,是税务部门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征管改革、强化税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评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做好沟通协调,密切国地税协作。各国、地税机关要密切国地税协作,切实做好信息交换与沟通,确保评定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是对于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以及“营改增”企业,主管国、地税机关要共同评定信用等级,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确认。评定意见不一致的,按从低原则确定纳税人信用等级。

三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纳税信用等级是评价、衡量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度和税法遵从度的重要标志,是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地税务机关要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评定工作标准及程序,逐户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要认真做好初评公示工作,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四是优化服务,做好后续管理。科学应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加强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的管理服务,是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的有效途径,也是税务部门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国、地税务机关要按照优质化服务、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相应的激励、服务和管理、监控等各项工作。《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各国、地税机关应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相关后续服务管理工作。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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