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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伪造准考证被取消成绩 艺考生起诉学校遭驳回
江某系2013年应届高中毕业生,报名参加2013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文科艺术类招生考试。2012年12月17日,某大学发布《201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计划招收艺术类表演专业(含戏剧影视表演、音乐表演两个专业方向)学生30人。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并现场确认的办法。
2013年2月16日,江某的指导教师王某,在某大学网上报名系统为江某报名参加艺术类表演专业音乐表演方向的考试(初试)。王某使用江某身份证号等信息成功报名,并自行打印了报名表和初试准考证。次日,又为江某报名参加艺术类表演专业戏剧影视表演方向的考试(初试)。此时,王某发现不能再使用江某的身份证号注册、报名,遂先以自己的身份证号、江某的姓名等信息成功报名,然后,在自行打印报名表和初试准考证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王某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修改成江某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
此后,江某持音乐表演方向和戏剧影视表演方向的报名表、初试准考证等资料,通过了上述两个专业方向的初试资格确认。2013年2月23日和3月10日,江某分别参加了上述两个专业方向的初试。2013年3月11日和3月12日,又分别参加了这两个专业方向的复试。
一周后,某大学在其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这两个专业方向的合格考生名单,江某均名列其中。同日晚,该大学接到考生家长电话举报,反映江某的名字同时出现在两个专业方向的名单中。经该大学查证,江某参加戏剧影视表演方向初试时所持的报名表、准考证是伪造的。2013年4月15日,该大学招生领导小组对江某作出处理决定:取消江某表演专业两个方向的考试成绩。同日向江某送达了书面通知。
江某收到通知后,认为准考证是指导老师修改的,自己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不应认定考试作弊;认为某大学对于作弊行为最多只具有认定权,无处理决定权,且量罚过重。遂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某大学应履行招生考试机构的职责,具有考试组织权和对考试违规行为的独立处理权。某大学对江某作出的处理决定,是行政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大学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驳回江某诉求。
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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