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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增五类行为列入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

发布时间: 2015-09-30 | 来源: | 访问量: 37427

来源:省卫计网

发布时间:2015-6-29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增五类行为列入医药购销不良记录。

    

    其中,《通知》将两类行为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分别是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行贿行为的,经各级纪律检查、监察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对受贿人的处理决定认定行贿人对受贿人具有行贿行为的。

 

    《通知》将三类行为列入招标采购不良记录,一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违反《反垄断法》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反企业名单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是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和相关药品价格政策销售药品,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查处的药品销售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的。三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将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违规经营药品及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相关证照,被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为“严重失信”等级或被纳入“黑名单”管理企业的。

 

根据《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要求,对列入湖北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原签订购销合同终止,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药设备和医用耗材;对列入招标采购不良记录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政府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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