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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
来源:市发改委网
发布时间:2015-10-13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及规章的实施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通过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信用监管,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一年来,全市工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全面推进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监管、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信用约束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狠抓《条例》及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1、年度报告公示的时间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2、企业即时信息也需要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3、公示信息开放查询
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单位都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查询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如工商部门公示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和市场主体自行公示的年报信息、即时信息等,一目了然,减少了市场交易风险,提高了交易效率。
4、信息虚假或者有疑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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