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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医疗美容机构被责令停业 相关责任人将被问责

发布时间: 2015-12-08 | 来源: | 访问量: 33399

来源: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5-11-8


 针对10月31日《现在督办》栏目曝光的“医疗美容乱象”,4家医疗美容机构因违规经营被责令停业或取缔,卫生监督相关责任人将被问责。

 

 对曝光的宝利金B1座1712室涉嫌从事无证医疗美容、卫生监督所处置不力问题,江汉区纠风办回复:10月30日,区卫生监督所认定刘美丹在宝利金B1座1712室的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经营,罚款10000元。区卫生监督所医疗科科长朱国梁对突发性事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将由区卫计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江汉区万松园路特一号创世纪广场A座1717室爱丽芙美容店涉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问题,江汉区纠风办回复:该店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工商执照,经营者也未办理健康证,未取得医疗美容相关资质。媒体曝光后,区卫生监督所联合市卫生监督所赴现场调查,暂扣爱丽芙美容店2台美容仪器及现场查找到的6件药品,对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活动并立案调查。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行为,对其处以“没收非法使用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648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店已停业。江汉区卫生监督所巡查监管不到位,出现管理空当,拟对区卫生监督所医疗科科长朱国梁、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陈俊进行诫勉谈话。

 

 对节目短片中反映的“臻美”和“美尚天美”微整形培训机构,涉嫌无证经营医疗美容培训和区卫计委处置群众投诉不及时等问题。洪山区纪委回复称,10月31日下午和11月1日上午,区卫计委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臻美”美容整形机构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1月3日洪山区卫计委根据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取缔),没收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款共计10000元。

    

 对“美尚天美”微整形培训机构投诉处置问题,11月3日,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联合工商、食药监部门依法对“美尚天美”微整形培训机构进行取缔。洪山区纪委称,洪山区卫计委执法人员在配合媒体打击辖区非法医疗美容的现场督办中,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履行工作程序,未能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拟对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周雅阁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公共卫生科负责人余敏行政警告处分;区卫生计生委工作人员杨陈忠通报批评处理、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张晓军通报批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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