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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部门联合惩戒失信上市公司
来源:工商总局网
发布时间:2015-12-29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等22个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一致意见,12月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中国证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后,及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将证监会公布的信息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也可以视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依法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
《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共16项,包括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参考,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参考,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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