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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新规:物业擅自弃管小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发布时间: 2016-04-27 | 来源: | 访问量: 44801

来源:荆楚网

发布时间:2016-4-1


     物业公司临时撤离“弃管”小区、业委会恶意解聘物业导致纠纷不断今后,这类情况在武汉或将不再发生。昨日,《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进一步规范小区物业退出机制,破解上述难题。

 

提前解约退出物业须提前90日书面告知

 

针对物业一夜之间撤离小区“弃管”等现象,意见明确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在拟解除合同90日前,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委会。

 

物业擅自撤离记为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不符合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提前终止合同擅自撤离住宅小区的,或者新物业未通过合法程序强行进驻住宅小区的,意见明确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此外,针对上述情形,房屋主管部门可依规取消该企业各类物业服务评先资格,不予开具企业资质升级等诚信证明;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物业“弃管”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托管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小区,但业委会尚未选聘新物业的过渡期,意见要求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或帮助业主自治。

 

暂时选聘不到新物业接管或没有实行自治的,街道办事处应会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对物业“弃管”小区实行临时托管。

 

意见要求,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有关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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