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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将遭信用约束和惩戒

发布时间: 2016-11-30 | 来源: | 访问量: 225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28

 

自《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赤峰市有1.3万多户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都受到了限制或禁止,还有相当多企业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受阻。

 

据了解,自《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工商质监部门把实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作为强化信用约束的重要手段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力抓手。截至11月23日,由于未按期公示年报,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在公示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原因,全市有13527户市场主体已通过赤峰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其中企业5453户、个体工商户608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994户。

 

尽管全市各级工商质监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宣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并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各类市场主体对信息公示制度的社会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和专业机构开始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已引导督促了一批受到信用约束和惩戒的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主动守法、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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