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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失信者将限制担任国家公职
来源:信用湖北
发布时间:2016/11/29
28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根据此前的审议意见,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信息信用安全管理的内容,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
草案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纳入目录管理的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中的登记类信息;行政机关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中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此外,还包括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定、裁决、决定、调解和执行中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群团组织履职中产生或掌握信用主体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以及其他依法纳入目录管理的公共信用信息。
同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除取得本人书面同意外,禁止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这些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多种方式披露。草案规定,省信用信息机构应当制定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违反规定的单位最高处50万元罚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社会信用信息使用、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出现“归集禁止归集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或者未经过同意违法归集自然人信用信息;未履行保密义务以及超出法定或约定范围披露、应用信用信息的;泄露、窃取、买卖信用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信用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方面,草案规定对守信的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如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支持和便利,在财政支持、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银行信贷、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对象。
对于失信的信用主体,根据其失信等级状况,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比如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限制享受财政补助等政策支持,限制参加国有土地出让、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活动,限制担任国家公职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社会组织负责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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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烟火爆竹的生产经营,还拟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包括生产、经营和运输等环节,烟花爆竹的生产、批发单位也应建立生产、采购、销售档案,并留存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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