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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本月起正式开始实施
来源:信用江西
发布时间:2017-07-10
都说妇女能顶半边天,如今的职场上,女性的地位也越来越高,然而由于女性的生理特征,尤其是怀孕、生育期间容易遭遇一些不合理的对待。为此,我省出台《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从本月起正式实施。
拓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首提更年期和节育复通手术期保护;在全国率先建立经期护理费最低标准及其正常调整机制;产假期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待遇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特别规定》呈现诸多亮点。
制定新规章解决女职工突出问题
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克琦告诉记者,早在1990年起施行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对解决女职工因生理特点而造成的特殊困难,调动女职工投身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但是,历经27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层面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不断调整。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强化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持与上位法统一,需要制定新规章。
刘克琦介绍,虽然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总体效果较好,但也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建立新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不招、少招女职工;部分用人单位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女职工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技能资格,辞退女职工,或者通过各种方式迫使生育的女职工自动离职;一些用人单位隐瞒职业病危害,女职工对危害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女职工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济。
“通过制定新规章,我们希望能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遇到的突出问题。”刘克琦告诉记者,根据江西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人社厅会同省总工会积极推进新规章的起草工作,在专题研究、省内外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特别规定》于今年5月12日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月起正式开始实施。
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纳入信用体系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李金华告诉记者,《特别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强化了用人单位义务。
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特别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保护女职工的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同时,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集体合同协商要有女职工代表参加;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李金华告诉记者,《特别规定》加入了“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等内容,是根据立法调研中基层女职工反映的情况,结合我省省情创新制定的。
为了确保用人单位尽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特别规定》还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一规定,标志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李金华称,不仅如此,《特别规定》还加强了政府职责,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妇女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产假期满经协商可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产假具体怎么休?到期后能否在续假?妊娠终止能休几天假?……针对这些大家关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特别规定》进行了细化。
在国家规定的五档产假基础上,《特别规定》对产假和妊娠终止休假作出了细化性规定:正常分娩的可以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怀孕满七个月及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李金华告诉记者,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省对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给予了98天产假,这是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最高假期。因为,在专家论证时,专家提出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在医学上视为生育行为,因此应当规定可以休产假98天。
《特别规定》还明确,在国家规定的哺乳假基础上,女职工产假期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李金华告诉记者,这一条款也是立法调研的成果,在立法调研过程中了解到,很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要求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时的主要诉求是想保留就业岗位,而不是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因此,在综合考虑企业用工成本因素和女职工主要诉求后,制定了此条款。
规定单位对在职女职工发放经期护理费
《特别规定》拓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拓展到更年期和节育复通手术期的“六期”保护。在更年期保护方面,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在节育复通手术期保护方面,规定放置宫内
节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天;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江西在全国较早建立女职工卫生费福利制度,《特别规定》在吸收原女职工卫生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建立经期护理费最低标准及其正常调整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同时,《特别规定》还对哺乳室建设作出规定,要求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加强监管力度确保落到实处
本月起,《特别规定》正式开始实施。刘克琦告诉记者,为了确保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到实处,我省从强化执行力、加强监管力度、扩大影响力等方面采取了10条措施。
围绕劳动(聘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我省将推进维权工作创新发展,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协商范围,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推进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
在加强监管力方面,我省将采取4条措施加快落实。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等有机结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以设区市、县(市、区)为重点,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建设,确定专人负责,充实基层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力量,使各项工作措施更好地落实到基层。发挥现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专职人员的作用,积极培养社会化工作者,发展志愿者队伍,逐步形成专兼职相结合,志愿者、社会热心人士共同参与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队伍。健全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和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调研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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