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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公布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审批工作流程或将进一步开放个人征信牌照申请

发布时间: 2017-07-13 | 来源: | 访问量: 23106

来源:信用湖北

发布时间:2017-07-13

 

7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支行发布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工作流程,详解了个人征信牌照的适用范围、办理依据、办事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等,并表示审批数量不受限制。

 

文件中指出,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予以批准:

1)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6)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7)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8)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取得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从事征信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法律、会计、经济工作5年以上;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

5)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2)近3年有前款第一项所列之外的犯罪记录或者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

 

个人征信机构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予以批准:

1)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经进行充分论证;

2)最近3年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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