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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停止认定社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
来源:信用江西
发布时间:2017-07-19
7月17日,记者从江西省环保厅获悉,为在环境保护工作领域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从江西省环保厅经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赣环发﹝2016﹞2号),停止对江西省社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认定,已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印发的能力认定函件、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内监测技术人员核发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上岗合格证》一并全部废止。
下一步,江西省环保厅将督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把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放在重要位置,通过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以更加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消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真空”。同时,采取最规范的科学方法、最严格的质控手段、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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