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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中院出台《执行局执行实施类案件流程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8-10 | 来源: | 访问量: 21289

来源:湖北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8-10

 

近日,荆州中院印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实施案件流程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试行)》),要求各基层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规范(试行)》将执行实施案件划分为案件接收分配、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处置、案款发放、案件结案6个执行阶段,并对每个阶段具体流程操作进行明确规定。

 

接收及分配。执行实施案件移送执行局后2日内分案;执行员收案后2日内进行阅卷,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委托代理权限等。

 

财产调查。进入执行程序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查询和线下查询工作,同时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自接受案件之日起1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告知;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等行为立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等等。

 

财产控制。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1个工作日内完成财产控制及送达;对未发现财产的案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告知查询结果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财产处置。对银行存款等财产,执行员在采取控制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扣划;针对不动产、动产、股权等财产形式,按照《网络拍卖》等规定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措施。

 

案款发放。一般案件应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执行款的核算,于30日内完成执行款发放手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应于15日内制定分配方案;需延期发放的,执行员应当说明理由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案件结案。执行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简单案件应在3个月内执结,依法扣除法定期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延期申请;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等方式结案的,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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