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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逃费 或将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来源:信用中国
发布时间:2017-09-30
9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一次会议。常委会审议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作为北京2014年开始实施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升级版”,对于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乃至最前沿的“共享车位”等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停车诱导实施不完整或将受罚
条例草案的总则中提出,北京市有序推进停车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引导停车产业与互联网有序融合发展,提高服务、管理和执法的科技化水平。二审稿中还进一步加强了对于停车管理信息化程度的要求,停车诱导设施将成为“刚需”。
二审稿提出,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市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公布停车设施的动态信息,包括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并与所在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对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道路停车收入公开 逃费纳入信用记录
条例草案二审稿对道路停车的收费管理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除了为满足停车困难小区居民的居住停车需求,设置的夜间临时路侧停车位以外,其余情况下均应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道路停车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而根据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此前的建议,道路停车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意味着停车人逃缴费的行为已非民事合同范畴,涉及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建议增加对逃费行为的处罚。二审稿中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草案提出,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
推进“共享车位”多部门职责明确
条例草案提出,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居住小区在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将配建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单位和个人可以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而在二审稿中,增加了多项条款,要求相应部门对“共享车位”提供支持。草案提出,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乡镇、街道办事处被明确具有组织居住区停车资源挖潜,推动错时共享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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