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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处罚到人亟待建立黑名单库
来源:信用湖北
发布时间:2017-11-13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在依法严惩单位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要强化资格罚,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实践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在某省被处以资格罚,禁止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他可以外出到其他省份打工,继续从事自己熟悉的食品行业,实施行政处罚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实施后续监管,而当事人新的就业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目前也没有方法查清当事人以前在其他省份是否被禁止从业,是否仍在禁止从业期间。当事人以改变从业地点的方式规避了资格罚,削弱了资格罚的处罚效力。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初步建成一套覆盖全国的网络查控体系,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平台以外的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上进行公布,还会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单位进行通报,供相关单位依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笔者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覆盖全国的黑名单库,将各个省市、地区被处罚的自然人汇总记录在案,黑名单库至少应当包含被处罚自然人的身份证号和被处罚的起止期限,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和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在禁入期限到期后,及时解除对当事人的禁入限制,但处罚记录应当保留,将被处罚当事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对其加强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
该黑名单库应可供各地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询,并在受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行政许可时,将该自然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关键环节控制人员的身份证号,与全国被处罚自然人黑名单库数据进行比对,防止申请人规避资格罚,避免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请处于禁入期限内的自然人。通过在行政许可阶段的比对核实,力求将处罚到人落实到位。(湖北省枣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刘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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