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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央行等31部门联手惩戒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
来源:武汉晚报
发布时间:2018-04-04
为了加快推进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31个部门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根据这些部门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备忘录规定,联合惩戒措施共有14条,包括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涉及个人招聘录用、从业资格、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企业审批认证、融资授信、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多个领域。
备忘录明确,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签署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据新华社
使用虚假材料
作虚假声明
故意隐瞒信息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
其他严重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行为
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一)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
(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
(六)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
(七)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八)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十一)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十二)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十三)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
(十四)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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