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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旅行社联合体质监简报
发布时间:2018-05-17
来源:武汉市信用办
湖北康辉汉街大戏台宣传“文明旅游,诚信经营”
2018年3月10日和11日由湖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办,湖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协办的2018“春满荆楚 幸福乡里”春季旅游产品推价会在武昌汉街大戏台隆重举办,现场湖北省各市州旅游局(委)组团带来了精品的乡村旅游产品。
活动期间,湖北康辉国际旅行社不仅响应号召积极推介旅游产品,更特别设立“文明旅游、诚信经营”展位,由公司副总缪敏带队,选派专人负责,为迎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对消费者进行文明旅游、依法维权、诚信经营的宣传和接受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条是关于旅行社对旅游者投保提示义务的规定,旅行社的此项提示义务。属于包价旅游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旅行社如未履行此项提示义务,当旅游者遭受意外伤害时,应承担与其提示义务相适应的责任。
【案例分析】旅游意外险,旅行社你的提示义务尽到了吗?案例一
某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包价旅游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时,旅行社未提示游客投保意外险。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溺水死亡,游客家属因与旅行社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经某区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某旅行社对游客的溺水死亡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同时因未提示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判决承担5万元的意外险赔偿责任,两项共计赔偿13万余元。
案例二
62岁的李某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团的旅游活动,行前旅行社提示李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10万元。
在旅游期间,李某因脑溢血突然死亡。当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险时,保险公司因李某属于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随后,李某的家属以旅行社未尽告知、注意义务,影响了李某通过其他途径投保,以确保权益的实现,要求旅行社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10万元,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旅行社赔偿家属10万元。
以上两个案例,旅行社的一点疏忽,却要面临巨额赔偿的承担,那么旅行社应如何履行此项法定义务,才能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呢?
案例分析
案例一的旅行社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义务,导致原告丧失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可能性,因此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出,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依法履行提示义务。在提示时,不仅要提示旅游者投保,还应告知旅游者不投保时,可能造成的后果,同时应留取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避免日后的纠纷。
案例二的旅行社虽然提示游客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法院认为,旅行社明知李某的年龄已超过60岁,却未尽告知、注意义务,提示李某购买适合其年龄的含有急性病保险责任的意外险,导致李某的出险在条款赔付之外,受益人不能获得相应保险赔偿,旅行社存在重大过失,因此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
4、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旅行社仅仅履行提示投保义务是不够,还应提示旅游者投保含有的保险责任适合其年龄的意外保险或者针对旅游线路的专属意外保险。
综上,旅行社如果按照以上两点履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示投保的义务,在遇到旅游纠纷时,应不至于因未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希望各业务部门、全体门市、各市州运营中心一定要将旅游意外保险免责条款和投保人年龄、保险期限告知旅游者,提示旅游者阅读并知晓《旅游意外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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