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信息
  • 站内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新闻资讯 >湖北新闻

荆门市房管局警示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

发布时间: 2018-06-20 | 来源: | 访问量: 20473

来源:信用湖北

发布时间:2018-06-19

 

 近日,江女士向荆门市房管局投诉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商品房,称该公司未告知其所购商品房存在在建工程抵押的情况下,收取了其一万元定金。江女士知道该房处于抵押状态,要求开发企业退还定金时,被告知因其不履行协议约定在先,拒绝返还定金。

 

对此,荆门市房管局迅速安排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经查证,江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其所购商品房位于该公司开发的昊天山水城项目,所在建筑物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抵押银行未对江女士所购商品房解押。市房管局对开发企业隐瞒房屋抵押进行销售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立即退还江女士一万元定金。目前,该公司已退还江女士所付款项。

 

据相关执法人员介绍,《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此投诉中,开发企业隐瞒抵押情形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导致江女士不能正常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理应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江女士只要求原款返还,亦无不可将。

 

执法人员警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出售商品房;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开发企业应明确告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情形,以及解押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具体时限。买受人购买商品房时,亦需主动关注所购商品房是否设定抵押以及能否正常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等事宜。

©版权所有:信用武汉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   网页纠错

主办: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武汉征信有限公司

网站访问量:  鄂ICP备19014536号-2   鄂公网安备42010302001556号

©版权所有:信用武汉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   网页纠错

主办: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武汉征信有限公司

网站访问量:  鄂ICP备19014536号-2   鄂公网安备420103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