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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5-16 | 来源: | 访问量: 59235

各区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

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市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事务性和日常性工作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承担。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对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行业内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内容及采集

 

    第五条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包括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职业资格、执业备案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身份的信息。 

    第六条  业绩信息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下列信息组成:

    (一)国家、省级相关项目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荣誉称号;

    (二)本市相关项目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  

    (三)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区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表彰。

    第七条  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下列相关动态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或退出项目活动记录;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参与招投标活动信息;

    (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模、雇用员工等情况;

    (四)项目经理变更、上岗记录等动态信息;

    (五)其他市场行为的动态信息。

    第八条  警示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信息;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第九条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应当在基本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基本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区房屋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 业绩及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绩及市场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提供《业绩/市场信息申报表》,并提供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警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及其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警示信息的采集按照《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记分标准》执行。

    区房屋主管部门上报警示信息的,需提供生效的查证材料。查证材料是指房屋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  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日内重新申报或提供。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处理

    第十三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采集警示信息的,应当自采集信息起7日内,书面告知被征信对象。

    第十四条  企业和项目经理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五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报市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信用信息。市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区房屋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其中审查同意的,按相关流程进行变更。  

    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按相关流程进行变更。

    异议申请受理期间不影响记录的信用信息的效力。

    第十六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对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而造成在信用信息平台上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身份信息与实际管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给予同等分值的警示信息记分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七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适时公布、修改和调整《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记分标准》。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采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记分,并上报市房屋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警示信息记录实行加分制,基本分为0分。警示信息有效期限为3年,即从记录之日起,每条警示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显示36个月。项目经理的警示信息同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警示信息。警示信息的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在12个月内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减少行政检查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优先审定。申请执业资格认定的,优先认定;

    (三)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二十条  依据警示信用记分结果,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分别予以蓝、黄、红牌公开警示:

    (一)企业警示信用记录分值达到8分时,蓝牌警示。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黄牌警示。记录分值达到12分时,红牌警示;

    (二)在警示信用记录分值达到8分以上时,取消该企业各类物业服务评先资格,不予开具企业资质升级等诚信证明。

    第二十一条  依据警示信用记分结果,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2分时,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撤销其项目经理职务。

    第二十二条  警示信息记录分值累计超过12分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累计超过10分的项目经理应当接受市房屋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屋主管部门通过其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本区房屋主管部门上一年度的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建设和管理情况书面报市房屋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物业服务满一年的,该项目及项目经理应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级暂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无项目的,不计入其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按照本办法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

    1、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记分标准

    2、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告知单

    武汉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告知单

    3、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业绩/市场信息申报表

   武汉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业绩/市场信息申报表

    4、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武汉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5、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变更申请受理单

    武汉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变更申请受理单
    6、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变更申请修改单

    武汉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变更申请修改单
    7、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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