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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省新闻出版广电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试行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全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机关,以及行业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遵循原则〕 新闻出版广电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规范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信用主体权益。
第五条〔信息归集〕 省新闻出版广电公共信用信息采取向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市、州新闻出版广电局归集数据的模式进行。
第六条〔部门责任〕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相关管理责任。
(一)省新闻出版广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新广信用办”,其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规划发展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新闻出版广电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省新闻出版广电监测中心负责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数据更新、提供信息查询、与省信用平台交换等工作。
(三)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产生和掌握的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审查、目录维护、数据归集报送、异议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各市、州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本区域(含县、市、区)产生和掌握的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审查、目录维护、数据归集报送、异议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
(一)省局各部门要确定责任人员(联络员),局属各单位、市州新闻出版广电局要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责任处(科)、责任人员(联络员)。
(二)各单位应当将产生、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妥善保留、留档备查,确保披露时严格按照原始信息披露,不得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
(三)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格式,客观、准确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信用目录〕 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省新广信用办组织编制,并实行按年度修订和发布。
第九条〔共享平台〕 省行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基本载体,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数据交换,实现省行业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共享的基础支撑。
第十条〔信用信息查询〕 社会公众查询非公开信用信息,应当取得被查询信用主体的授权,并提供查询人和被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查询记录〕 查询非公开信用信息的,省新闻出版广电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如实记载查询情况,并自查询之日起保存三年。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 信用主体及相关人认为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不得披露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直接责任方应当及时处理,省新广信用办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信息安全〕 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各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信用主体非公开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责任后果〕 单位或个人玩忽职守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或利用工作之便违规提供、更新、披露公共信用信息,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目标考评〕 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全省新闻出版广电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范畴。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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