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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筑行业信用企业评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0-28 | 来源: | 访问量: 49239

来源:市建筑行业协会网

发布时间:2013-6-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在武汉地区建筑行业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依据武汉市建委武建函【2001】71号文精神和2012年9月《市城建委商请武汉建筑业协会开展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十三年来武汉信誉企业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信用企业评定的目的: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信用建设,提高企业素质,树立行业形象,保证武汉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信用企业”评定的组织原则:行业协会主导,企业自愿参加,分层考核推荐,专家集中评审,社会统一公示。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条  “武汉建筑行业信用企业”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定等级分为A级(75分以上)、AA级(85分以上)、AAA级(95分以上),被评为“信用企业”,将由武汉建筑业协会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五条  “武汉建筑行业信用企业”评定范围为:武汉市、中央(省)在汉、外地来汉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六条  在信用企业评定中,要严格程序、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参加“信用企业”评定的企业需达到如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在武汉从事建筑活动满两年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二、上一年度通过了工商年检。

 

三、上一年度无经营性亏损。

 

四、近两年未发生三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五、无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受到行政部门处罚

 

六、申报AAA级信用企业除满足等级分数线外,在业绩中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年工程结算收入必须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规定;

 

(2)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具有一项黄鹤奖以上工程质量奖、一项安全黄鹤杯奖、一项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3)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合格。

 

第三章  “信用企业”标准

 

第八条   在评定中,重点考察申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意愿,即企业信用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和经营行为。具体标准如下:

 

一、重视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管理意识。

 

1、  有符合本行业和企业特点的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2、  有负责信用管理的工作部门和主管领导。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建筑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学习。

 

二、依法经营,具备与资质等级相匹配的经营规模和能力。

 

1、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转包、不违法分包。

 

2、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不挂靠其它企业投标。

 

3、不以行贿、回扣、买标、卖标、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串通投标,不围标。

 

4、不高估冒算,严格执行各项造价管理规定及各项取费标准的计价原则。

 

5、净资产、经营规模和人力资源水平达到资质等级规定的标准要求。

 

三、注重管理,有较强的管理和履约能力。

 

1、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总承包二级以上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和年度审核。

 

2、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3、坚持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杜绝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4、严格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手册》,落实各项文明施工规定,施工现场达到文明施工标准,杜绝重大不文明施工行为。

 

5、认真贯彻《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运行规范有效。

 

6、依法办理合同的登记和备案,严格合同履约,做到管理网络健全,制度合法完善,合同签定依法合规,合同履行全面受控,合同履约率百分之百。

 

7、认真执行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等有关制度。做好售后服务,达到顾客满意。

 

8、合同台帐和档案管理严谨,能够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财务状况良好。

 

1、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照章纳税。

 

2、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指标达到规定水平。

 

五、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良好。

 

1、遵守工商、司法、税收、环保等法律法规。

 

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良好。

 

3、尊重、依法保障消费者、分包企业或农民工的各种权益,依法处理好相关投诉,未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4、银行(金融)信用良好。

 

5、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武汉建筑业协会成立以会长为组长、秘书长为副组长,驻会副会长及副秘书长为成员的“武汉建筑业协会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用评定专家委员会和信用评定办公室。

 

第十条  武汉建筑业协会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是武汉建筑行业信用企业评审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武汉建筑行业的特点,制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政策性和指导性文件。

二、制定武汉建筑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武汉建筑行业信用企业评定实施办法”、“ 信用企业”评定标准、考核指标体系等,并报武汉建筑业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四、审议“信用企业”,并报武汉建筑业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后,以协会名义发布评定结果。

 

第十一条  信用评定专家委员会由市、区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信用企业评定中的专业、技术指导职责,具体负责对初审推荐企业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信用评定办公室,设在武汉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企业工作部,主要负责信用企业评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信用企业”标准、考核评定指标体系和评定实施办法等制度。

 

二、组织、协调信用企业评定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解释信用企业评定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信用企业评定工作分为企业申报、初审推荐、复审考核、审核公示、评定公布、动态监管六个阶段,具体运作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企业申报。企业对照“信用企业”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条件的,到相关协会申报。

 

申报中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武汉建筑行业信用企业评定申请书》(一式二份);《武汉建筑行业信用企业考核记分评定表》(一式二份);经工商局年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利润表》或《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度反映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企业年度信用管理自查报告(总结)和其他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首次申报,须提供企业管理和企业信用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对重要内容弄虚作假的,下个评定年不准参加“信用企业”评定,并在“武汉建设网”和“武汉建设工程信息网”等媒体公布。

 

申报渠道如下:中央、省在汉企业的申报资料报其总部初审,外地来汉注册企业报其驻汉办事处初审后,统一造册报武汉建筑业协会信用评定办公室,无汉办归口的企业可直报武汉建筑业协会信用评定办公室。

 

各区建筑业企业的申报资料报各区建筑业协会(尚未成立区协会的报区建管站)初审后,统一造册报武汉建筑业协会信用评定办公室。

 

市直属企业的申报资料直报武汉建筑业协会信用评定办公室。

 

第二阶段:初审推荐。总部及相关协会受理企业申报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信用企业”标准和考核记分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并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检,总分满75分的为达标,可以推荐,在《武汉建筑行业信用企业考核记分评定表》(一式二份)、《武汉建筑行业信用企业评定申请书》(一式二份)分别填写评定得分,推荐意见,盖单位公章。将填好的表(各一式二份)和申请单位的辅助资料,连同汇总表一并报送武汉建筑业协会信用评定办公室。

 

第三阶段:复审考核。信用评定办公室收到总部及各协会对申报企业的推荐意见后,组织信用评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会听取信用评定办公室关于初审推荐单位情况的汇报,并依据“信用企业”的标准,进一步对照、审核。同时,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检复查。评审结果,由专家委员会在《武汉建筑行业信用企业评定申请书》的评审一栏填写意见。

 

第四阶段:审核公示。武汉建筑业协会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信用评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入围“信用企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武汉建设网》,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阶段:评定公布。公示期满无疑义的,或有疑义但已调查清楚的,由信用评定办公室汇总,并报武汉建筑业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审定为信用企业的,由武汉建筑业协会向企业颁发“武汉建筑行业‘信用企业’证书”和牌匾。并分别在《武汉建设网》,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刊《武汉建筑业》和《武汉建讯》上公布、刊载宣传信用企业创建事迹;获“武汉建筑行业AAA信用企业”的,在市相关媒体上公布。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对评定为信用企业的予以相应奖励政策,向国家级协会优先推荐信用企业评定及各类奖项申报。

 

第六阶段:动态监管。对已评定为“信用企业”的单位,坚持日常动态监管。在“信用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如因申报材料虚假不实、隐瞒不报被发现或举报的,或新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且不符合信用企业申报条件的,由武汉建筑业协会取消其称号,下个评定年不准参加“信用企业评定,并在“武汉建设网”和“武汉建设工程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告。

 

第六章  评定费用

 

第十四条  武汉建筑行业“信用企业”评定中收取费用的原则为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评定工作。其费用包括:组织、受理考核、推荐评审的办公费、牌证制作费、媒体公示公告等宣传费用。

 

第七章  评委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评定专家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组成。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委数量及人选,由武汉建筑业协会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视申报企业数量确定。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委均须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

 

第十六条  专家评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刁难参评企业,不得敷衍潦草行事,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的虚假信息,不得接受参评企业的礼品礼金,不得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定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取消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武汉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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