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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动态—转发湖北省信用办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10 | 来源: | 访问量: 37645

来源:市发改委网

发布时间:2015-11-18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办公室: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6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双公示工作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一)要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

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单位(行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纳入省信用信息目录统筹管理,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

各级地方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并按照省信用信息目录管理规则要求进行对口管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在鄂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二)要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内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归集梳理政府部门依法设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则。充分利用在建的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信用湖北网站、各部门各地区门户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全面公示。及时做好与在建的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已建的全国电子政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的互通工作。三是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要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在应用中促进信息共享,在应用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三、抓紧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安排具体处室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及内设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应安排具体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四、科学把握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公示各有关单位各地区梳理确定的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

各部门各地区应公示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各部门各地区应公示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五、统一规范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用湖北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依托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作出行政决定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内容在作出行政决定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通过本级信用主管部门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及时将归集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

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部门和地方,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实现数据报送与更新。

六、抓紧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各部门各地区双公示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指导规范相关部门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相关信息。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地区可直接在本部门或本地区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内在动力机制,在履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推进开展双公示工作,并以做好双公示工作促进提升本职工作。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七、加快完善双公示工作的信息化支撑系统

各部门各地区应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设计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及公示平台建设,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信用湖北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将在显著位置开辟专题栏目按时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采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八、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各部门各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作为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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