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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空抛物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6-03-04 | 来源: | 访问量: 74289

来源:市城管委

发布时间:2015-5-5



为鼓励市民积极监督身边的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城市环境,杜绝高空抛物陋习,倡导爱护环境文明居住的社会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房管局决定拟自201551日起,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高空抛物不文明行为的举报奖励活动,为期一年,具体办法如下:

一 目的及原则

为巩固文明城市建设成果,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全民参与,共同治理,凡市民举报高空抛物行为并提供有效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并能够锁定当事人的按每一例奖励人民币100元。

一、本办法中高空抛物特指行为人实施的从高层建筑(2楼以上)抛下物品的行为。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坠物不在举报范围内。

二、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举报原则上提倡实名举报。即举报人以真实姓名,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进行举报。

三、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有奖举报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奖励的原则进行,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置。

四、市区均成立专班,并按照受理举报、身份核实、证据初审、现场核查、认定备案、依法处罚奖励申报、奖金发放等程序进行。

二 举报受理

五、 统一受理高空抛物举报,武汉市高空抛物整治专班(以下简称专班)常设在武汉市城管委,专职负责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邮箱或来访等方 式,向专班举报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发生的高空抛物行为。举报邮箱:whcgjbpw@163.com;专班电话:85792539;咨询电话:12319;专班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05号,武汉市城管委宣传处。

三 证据认定

六、专班在受理举报时,应做好举报人身份登记和证据保存,并按照程序进行证据初审。

七、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所提供的影像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举报高空抛物应在抛物发生之日起3日内,并提供相关影像证据;

2、影像资料能够全面、清晰反映高空抛物行为的全过程,视频时长不超过1分钟,视频大小不超过200兆(连拍照片3张以上);

3、对发生在建筑物楼顶、平台、过道等公共场所的抛物举报,其影像资料需清楚反映抛物行为人的容貌衣着特征;

4、影像资料需正确反映抛物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如楼宇名称、门牌、楼层等可供比对的明确参照物),以便核查;

5、经公安部门认定可作为锁定抛物行为人的证据,也可作为奖励依据;

6、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八、专班应在15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和证据资料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并经现场核查,确认举报是否有效。专班应及时告知举报人认定结果并说明原因。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无效,不予奖励:

(一)依法履行职责,直接从事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物业管理的执法人员;

(二)举报内容已被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并查处的;

(三)涉嫌侵犯个人隐私的举报不予受理;

(四)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编造违法事实并进行举报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对公共场所发生的高空抛物,经现场查证,无法锁定抛物行为人的;

(六)对举报影像资料进行拼接、剪辑、ps等技术处理的;

(七)以匿名方式举报,不能证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八)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四 奖励兑现

十、统一奖励,经专班确认有效的高空抛物举报由市专班统一进行奖励申报,并自确认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手续。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奖励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十一、同一高空抛物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以专班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如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按一人举报进行奖励,奖金分配由共同举报人自行协商。

十 二、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日内,凭举报时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原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奖金的,受委托人需要凭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领取奖金。举报人或其委托人未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的,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的内容不符的,不予奖励。

五 抛物处理

十三、经专班认定有效的高空抛物举报,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并根据抛物行为的性质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向举报内容涉及的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或家庭邮寄《高空抛物不文明行为告知函》;对发生在商业网点,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的抛物由单位负责;

(二)经确认的抛物行为依法由所在辖区的城管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的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处罚;

(三)属于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高空抛物行为,由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高空抛物涉嫌侵权或者严重违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经认定有效的举报内容,视情节轻重进行媒体曝光;

(六)不文明行为信息将记入武汉市市民文明档案。

六 其他规定

十四、专班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

十五、市专班对举报奖励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举报奖励档案,以备查询。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实记录、查处情况、奖励审核、发放凭证等相关材料。

十六、本实施细则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武汉市文明委办公室

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市城管委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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