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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产品生产单位信用评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08-26 | 来源: | 访问量: 59487

来源:杭州市发改委网

发布时间:2014-5-16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环境,规范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行为,提升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成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9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引导、规范、提升的总体思路,通过实施农产品生产单位信用评级实现分类监管,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引导我市农产品生产单位加强自律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生产秩序,实现监管关口前移,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客观、公正原则,对我市农产品生产单位通过委托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以评价结果为基础,按不同评价等级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以激励、教育、限制、惩戒等方法,对农产品生产单位实施动态的分类监管,以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监管成效。

具体目标:

1.通过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分类监管,规范我市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行为,引导农产品生产单位加强自律建设,提升信用能力。

2.帮助农产品生产单位树立信用形象,塑造信用品牌,提升综合竞争力。

3.创新信用管理机制,强化评级结果运用,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降低社会信息成本,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

三、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和分类

(一)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机构

市农业局会同市食安办、市发改委(市信用办)等相关单位组成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小组。

由市农业局委托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二)信用等级评价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注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他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主体。

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具体确定当年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三)信用评级分类程序

1.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农产品生产单位按照要求直接向所在区、县(市)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信用等级评价申请,区、县(市)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信息初审、汇总后,报市农业局。

2.评估。市农业局委托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科学设置评估内容与具体指标;评估内容与具体指标需结合当年信用评级工作实际并经公示、意见征求、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小组审定后确定。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业人员对照确定的评估内容与具体指标开展信用评估工作。

3.审核。根据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并经征询县级相关主管部门上年度的行政监管意见以及综合其他外部评价要素后,由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小组进行审核,初定信用等级结果。

4.结果。对初定的信用等级结果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信用等级,颁发信用等级证书(A级、B级单位同时授予牌匾);同时,通过信用管理平台等载体予以公告,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查询、知晓安全信用信息。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激励诚信单位,惩戒失信单位。

(四)评估等级分类及符号释义

将农产品生产单位根据其内部评价要素(如:产地环境、投入品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和外部评价要素(如:政府监管、监督检验、社会监督、协会自律等方面),以及相关认证、荣誉等其他要素对信用品质的影响进行综合研究集成后,分为四个信用等级:农产品生产安全信用优秀单位(A级)、农产品生产安全信用良好单位(B级)、农产品生产安全信用警示单位(C级)、农产品生产安全失信单位(D级)。

(五)实施信用评级动态化管理

农产品生产安全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期间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会同第三方评级机构实行跟踪评估,对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1.对农产品生产安全信用优秀单位(A级),实行跟踪评估,发现有轻微失信行为,予以预警提示;出现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严重失信行为,即降低信用等级,并收回相关信用证、牌。

2.对农产品生产安全信用良好单位(B级),实行跟踪评估,发现有轻微失信行为,予以预警提示;出现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严重失信行为,即降低信用等级,并收回相关信用证、牌。在评级生效一年内无失信行为,可在评级生效一年后向所在区、县(市)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评级申请,经评审通过后,信用等级可调至A级。

3.对农产品生产安全信用警示单位(C级),实行跟踪评估,发现有失信行为,即降低信用等级。在评级生效一年后,可根据自身整改实际向所在区、县(市)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评级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列入当年信用评级范围。

4.农产品生产安全失信单位(D级),在评级生效一年后,可根据自身整改实际向所在区、县(市)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评级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列入当年信用评级范围。

四、信用激励与分类监管

信用激励主要通过奖惩机制来实施,对诚信农产品生产单位进行激励,对失信农产品生产单位进行惩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快建立信用评价结果奖惩联动运用机制,切实将信用等级作为农业项目扶持、示范企业(社、场)与农业龙头企业评选、农产品公共营销服务等的依据,引导农产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经营。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于农产品生产安全信用优秀单位(A级)实行激励机制,予以扶持: 

1.实行信用监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2.实施奖励措施,对于国家、省、市级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评优评先活动,予以推荐申报;在项目扶持、示范企业(社、场)及龙头企业评选等相关优惠补助、政策享受方面进行优先;允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有效期内的信用优秀单位牌证及广告。

3.相关网络等媒体、平台公开通报优秀信用等级。

(二)对于农产品生产安全信用良好单位(B级)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实行常态监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根据日常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一季度回查,检查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3.有针对性地做好指导、服务工作,鼓励和帮助其不断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教育引导鼓励争创信用优秀(A级)单位。

4.警示二次以上的依法公开违法记录。

(三)对于农产品生产安全信用警示单位(C级)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实行加严监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日常检查频次,增加抽检次数,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每季度巡查一次,也可根据辖区监管工作实际,提高抽检频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2.实行失信惩戒机制,在涉及评优推先、示范企业(社、场)、龙头企业评选及项目扶持等相关优惠补助、政策享受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3.加强风险分析,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警告,必要情况下可依法向社会公告其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于农产品生产安全失信单位(D级)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实行特别监管,每月巡查一次,也可随时检查;提高抽检频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2.可依照《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列入黑名单管理。

3.重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屡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从重从严查处,并实施案后重点跟踪检查。

4.实行相关许可、认证的事后重点监管,列入重点抽查范围,对不能持续保持必备条件的,建议发证部门进行重新审查或撤(注)销其许可证书或认证产品证书。

5.实行失信惩戒机制,在涉及评优推先、示范企业(社、场)、龙头企业评选及项目扶持等相关优惠补助、政策享受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6.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除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外,依法向社会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20146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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