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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6-7-12
各区局、市局各部门: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办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发挥信用惩戒作用,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6]48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为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市局由企业和个私监管处牵头负责,统筹协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工作,并会同信息中心开发、完善综合业务系统和公示信息管理系统。市局监管处、外资处、公平交易执法局依职责负责做好市局登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并指导各区局开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商标处、合同处、广告处、市场处、注册登记局依职责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相关业务工作。各区局比照市局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
(二)企业存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工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部门负责列入,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记录、公示。企业存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移出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工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部门负责,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记录、公示。
(三)企业存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至第(八)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各级办案机关负责列入,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记录、公示。执法人员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时,须按照案件性质,参考附件2中的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法规依据,在执法办案系统中选择案件类型、是否属于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并按照案件核审程序一并报法制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四)企业存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九)项规定情形的,由作出或收到相关行政决定的业务部门通知各级登记监管机关列入,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记录、公示。
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工作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
1.《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自《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日期起算。
2.《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十)项及第二款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自《办法》实施之日(2016年4月1日)起工商部门作出的首次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及其他行政决定的日期起算。
(二)异地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交换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部门通过本省级工商部门,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级工商部门。交换时应在系统上注明该案件是否属于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市局企业和个私监管处接收到省局发送的行政处罚信息后,交由市局公平交易执法局按照登记机关分转到各区局公平交易局作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市局登记的企业由市局公平交易执法局作出是否列入的决定。
(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竞合情形
因《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又出现该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满足列入条件的,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应依法分别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移出时间以最后一次列入的日期为基准起算,列入期限届满时统一作出一次移出决定。
(四)企业注销后处理方式
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限届满前完成注销程序的,自注销之日起终止公示,其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记录至列入期限届满之日。同时,因《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自注销之日起对其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相关限制性措施不再执行。
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工作
(一)移出规则
1.因《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的,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须经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主动申请后方可移出。企业不申请的,应保留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工商部门不得自行作出移出决定。
2.因《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十)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的,工商部门应在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出。
(二)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情形
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届满时,因住所变更等原因导致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负责其登记的工商部门作出移出决定。现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进行核查或征询原登记机关的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和管理是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的重要工作,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正常、有序推进落实。
(二)加强信息化技术保障。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信息化技术保障,进一步完善综合业务系统和公示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至(八)项及第二款规定各类行政处罚的记录、提示、列入和生成文书,同时预留数据通道,允许批量导入和手工录入数据,以接纳因《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九)项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数据。同时,要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自动锁定,限制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拟登记为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加强信用约束。对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严格依照省局《关于开展失信企业信用约束的指导意见》和市局《关于加强企业信用约束的工作意见(试行)》的有关要求,在授予荣誉称号,予以评审公示、资格认定或办理登记备案时,对其实施信用约束限制。同时,要主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及时反馈联合惩戒结果,提高企业综合监管效能。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区局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企业和社会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的知晓度,使企业认识到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严重后果,主动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在履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各项程序时,要明确告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信用修复方式及权利救济手段,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本通知如与上级文件规定冲突,则依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联系人:企业和个私监管处 刘曌青 85633139
外资处 段晶津 85633129
公平交易执法局 李细美 13339990797
信息中心 涂 俊 8563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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