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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关于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6-6-2
各区局、市局各部门: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和协同监管,加大对失信企业的信用约束力度,协同推进、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38部委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38部委备忘录”)、44部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44部委备忘录”)、省政府《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作用
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加强各部门间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是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先照后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基础、信用监管为核心新型市场监管方式的重要抓手。“38部委备忘录”、“44部委备忘录”和《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实施,实现了政府各部门关于失信企业信息数据的共享,形成了工商部门和其他各部门监管领域内对失信企业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是对失信企业特别是失信企业负责人银行贷款、经营活动、个人生活等方面的重要约束。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监管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作用,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充分运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手段推动市场主体自觉诚实守信,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
二、立足工商职能,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实践,确实担负起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中应尽的职责。
(一)认真履行工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职责。要严把数据录入关口,加强数据核查和更正,确保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信息公示内容的完整、准确;要按规定及时公示市场主体信息抽查的检查结果、严格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要积极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率100%,充分发挥其对违法企业的信用约束作用。
(二)严格执行失信被执行人任职限制。要进一步做好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工作,在市场主体准入环节对相关失信自然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及高管职务进行严格限制。
(三)认真落实工商部门与各部门的协同监管措施。一是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二是积极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各级工商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积极构建部门间的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大胆探索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加强学习宣传,抓好企业诚信教育
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广泛开展培训活动,组织领导干部和监管业务骨干对“38部委备忘录”、“44部委备忘录”和《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进行认真系统学习,切实提高全系统对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认知度和执行力。要发动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面,推动企业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不断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契约精神,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信用监管机制,让守信者处处收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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