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信息
  • 站内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信用法规 >国家

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24 | 来源: | 访问量: 3550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6-19

 

财税〔2017〕52号

 

银监会、保监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银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仍由中央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三、银监会和保监会应当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月19日

©版权所有:信用武汉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   网页纠错

主办: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武汉征信有限公司

网站访问量:  鄂ICP备19014536号-2   鄂公网安备42010302001556号

©版权所有:信用武汉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   网页纠错

主办: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武汉征信有限公司

网站访问量:  鄂ICP备19014536号-2   鄂公网安备420103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