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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20 | 来源: | 访问量: 57003

来源:湖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9-12

 

鄂旅游办发〔2017〕52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旅游局(委):

 

为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现将《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禁止销售旅游套餐类产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旅办发〔2017〕2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全面排查旅行社捆绑销售两条线路(含)以上的旅游套餐产品问题,防范旅行社资金链断裂、游客预付旅游费用损失等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对出境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托管行为。

 

三、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行业内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旅行社单用途预付卡发行及履约情况,严禁擅自将单用途预付卡转为多用途预付卡。发现旅行社存在上述三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现旅行社存在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和线索通报、移送金融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

 

四、加强对游客宣传引导,大力倡导理性消费,审慎选择旅游促销产品,抵制虚假游说诱惑,共同防范市场风险。

 

五、以市州、直管为单位在各旅行社自查清的基础上进行检查,并于9月15日中午12时前,将检查情况及《出境游保证金收取自查清理情况统计表》、《旅游套餐(两条以上线路)自查清理情况统计表》报省旅游委监管处。

 

联系人:严俊,联系电话:87124688。

 

2017年9月12日

 

附件: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禁止销售旅游套餐类产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旅办发〔2017〕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近期以来,部分地区出现了因“旅行社收取旅游者出境游保证金不能按约退还”“售卖旅游套餐不能履约”“违规发行旅游单用途预付卡且不能履约”等情况引发的旅游投诉和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旅游行业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针对上述旅游违法现象,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动作为,及时发布了《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禁止销售旅游套餐类产品的紧急通知》(京旅发〔2017〕501号),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采取措施积极防范旅游市场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禁止销售旅游套餐类产品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该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迅速组织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有关情况请于9月15前报送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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