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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用办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
来源:信用湖北
发布时间:2017-11-08
鄂信用办〔2017〕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鄂政发〔2015〕3号)及省综治委《湖北省2017年度省直单位综治工作(平安建设)检查考评方案》有关要求,省信用办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2017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湖北省2017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情况。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
三、考核方式
本次考核将采取各地各有关部门自查、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1.自评自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评分办法(详见附件1、附件2),对本地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打分,将评分结果及佐证材料于2017年12月10日前报省发改委(省信用办)。
2.现场核查。2107年12月中下旬,省发改委(省信用办)将组织核查组,依据各地各部门的自查结果,采取查阅材料、座谈交流、实地检查的方式对部分市州和省直部门进行抽查。
3.综合评定。根据各地各部门的自查材料、现场核查情况、省信用办工作台账、网站公示情况、数据填报量统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评定报告送省社会信用体系那建设领导小组和省综合治理办公室。
四、考核结果运用
省综治办将此次考核结果按一定权重纳入全省综治工作总分;省信用办将以适当方式通报考核评分结果,并作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优秀联络员年度表扬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2.认真做好自评。各地各部门要对照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评分办法(详见附件1、附件2)认真搞好自查自评,自查评分应公正、客观,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确保工作成绩能充分全面的展现,经得起核查检验。
3.以考核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对照考核要求查漏补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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