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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建委信用体系建设三个文件网上公示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城建委
发布日期:2018-02-01
按照市信用办的要求,我委起草了《市城建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三个试行文件,现在武汉建设网上公示。如有修改意见,请反馈我们。
联系人:赵航
传真电话:85752310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31日
武汉市城建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精神,落实《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事项清单
按照《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规定,城建委有关处室和馆、站、办、中心,在下列8项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中,应首先查询市场主体和管理服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二)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审批;
(三)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六)对城建档案报送的监督检查;
(七)对城市轨道交通、越江桥梁、越江越湖隧道、城市地下道路以及城市高架桥工程等重大工程的监督检查及项目监管;
(八)建筑工程招标投标。
二、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形式及程序
(一)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主要是利用信用武汉网的信用红黑榜和信用查询栏目,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网站的信用栏目进行。对外地来汉企业和个人,对其负有行政管理及服务职责的处室和馆、站、办、中心也应查询其所在地政府部门信用平台上的信用信息。
(二)城建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和馆、站、办、中心,对查询到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包括守信和失信)信息,应予以下载留存,并向管理服务对象进行初步核实。
(三)办理施工许可时,应查询并记载建设项目的参建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信息,通过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等手续传递到相关处室、单位。
(四)对不实信息、守信或失信信息已超过公示期、轻微失信过错已纠正的,应予以澄清。
(五)对查询的信用信息情况,在注明查询人、查询时间、查询渠道、初步核实人及应注明的其他信息后,均应按统一格式汇总至稽查站,稽查站在核实信息来源准确性后作为信用信息使用;对查询渠道注明为非政府部门的信息,原则上不作为信用信息使用。稽查站提出对信用信息的应用意见,报城建委法规处,法规处审核通过报委领导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应用。
三、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
(一)对诚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
1、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审批事项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办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事项中,优先考虑诚信记录好的市场主体。
3、在各项监督检查和项目监管事项中,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免检或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的激励。
4、对上述褒扬和激励,作为“守信激励案例”,由城建委信息中心在“武汉建设”网上公示,并上报市信用办和省住建厅。
(二)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1、对存在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在项目申报和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惩戒措施:
(1)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2)及时向有关部门建议,撤消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
2、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措施:
(1)在市场和行业准入时予以限制,从严把关;
(2)在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审批时予以限制;
(3)从严审核施工许可;
(4)从严控制安全生产许可发放;
(5)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6)在各项监督检查和项目监管事项中,列入监管重点,增加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
3、对上述惩戒和约束,作为“失信惩戒案例”,由城建委信息中心在“武汉建设”网上公示,并上报市信用办和省住建厅。
四、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建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确保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落到实处。
(二)落实保密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防止发生泄密。
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15〕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74号),制定本制度。
一、信用分类管理的对象
信用分类管理的对象即市场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在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之前一年内,未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监管范围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不作为信用评价对象。
二、信用等级的分类
信用等级的确定,主要以市场主体是否因违反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处以刑事或行政处罚,以及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依据,具体分为守信、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四类。
(一)守信
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为守信等级。
(二)警示
一年内有如下失信行为之一者,为警示等级:
1、恶意拖欠工程款3个月以内的;
2、无施工许可擅自施工3个月以内的;
3、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4、违法违规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被处以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下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三)失信
一年内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为失信等级: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3个月以上的;
2、恶意拖欠工程款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3、房屋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或不及时处置质量投诉的;
4、不按设计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出现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虚假整改而产生不良后果的;
5、恶意压低工程造价、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的;
6、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7、被暂扣许可证等批准文件的;
8、主管部门或监督单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9、涉嫌违法拒不配合主管部门或监督单位调查的;
10、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11、被处以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失信行为。
(四)严重失信
一年内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为严重失信等级:
1、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2、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
3、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4、恶意违约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的;
5、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6、以虚假申报材料等方法骗取施工许可、资质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的;
7、恶意拖欠工程款6个月以上的;
8、被处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禁止从业、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批准证明文件的;
9、拒不执行行政处罚、暴力抗法的;
10、一年内同一失信行为发生2次或失信行为发生3次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三、信用等级的认定及公布
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由负责监管其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元月进行评定(兼有市管、区管项目的市场主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负责评定),并书面告知评定对象。各区于元月中旬汇总市城建委,元月底前统一在“武汉建设网”公布并上报市信用办和省住建厅。市场主体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一经发现核实,立即公布并上报。
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年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应于年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守信记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武汉建设网”公布(一般期限为三年)。
市场主体被确定为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等级的,在“武汉建设网”公布期限分别为六个月、一年、三年(自失信记录认定之日起算)。
四、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
(一)市场主体对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认定其失信行为的部门和机构提交异议申请。收到异议申请的部门和机构,应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情况复杂的告知当事人后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
异议处理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二)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已完成对失信行为的整改,可向认定失信行为的部门和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或机构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整改情况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确认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报市城建委信用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决定允许信用修复的,将信用修复信息录入“武汉建设网”并上传市信用办和省住建厅;整改不到位、信用记录不予修复的,应予回告说明。
信用修复并不去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未过期的失信记录。
五、责任追究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失信行为认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家损失、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提供或披露错误信息给建筑市场主体造成损害的;
(二)对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认定错误而不及时改正造成损害的;
(三)因不应用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信息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奖惩机制,依据住建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建办厅﹝2017﹞32号)、《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15﹞6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本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本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认定及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主体失信行为认定、惩戒及其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第二章失信行为
第五条
本市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
(二)恶意违约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的;
(三)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四)房屋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或不及时处置质量投诉的;
(五)不按设计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出现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虚假整改而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恶意压低工程造价、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发生质量事故的;
(八)发生安全事故的;
(九)恶意拖欠工程款的;
(十)未经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十一)违法违规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十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十三)以虚假申报材料等方法骗取施工许可、资质资格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或办理备案登记事项的;
(十四)主管部门或监督单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十五)涉嫌违法拒不配合主管部门或监督单位调查的;
(十六)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暴力抗法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失信等级认定
第六条
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失信等级的认定,按《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第七条
联合惩戒的对象。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为本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存在失信行为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对企业,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三)对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
第八条
联合惩戒的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对被警示的市场主体:
(1)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
(2)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3)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相应的荣誉称号;
(4)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约谈。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2、对被认定失信的市场主体,除包含对被警示市场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在工程招投标、获得荣誉、施工许可、资质审核、法定代表人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2)在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中涉及评分时给予适当惩罚性减分;
(3)失信行为认定机构对失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诫勉约谈。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3、对被认定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除包含对失信市场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2)停止新增项目相关手续的审批和核准、备案等;
(3)在其他方面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4)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受到撤职处分或被判处刑罚的,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
(5)列入失信黑名单,在“武汉建设网”公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二)跨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所有市场主体的失信记录,均上传市信用办和省住建厅;
2、严重失信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失信信息在认定后转传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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