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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委关于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级分区管理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08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各燃气热力工程建设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和市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下放权力事项承接落实中有关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级分区办理的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规模、类别、区域,分别在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
二、工程地点位于新城区和开发区(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的燃气汽车加气子站及标准站、1000立方米储量以下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供气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中压及以下的燃气管道工程、热力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在工程所在地的新城区或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
三、全市天然气门站、高压管道、高高(中)压调压站、加气母站、1000立方米储量以上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天然气接收基地,中心城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燃气及热力工程备案,仍在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办理。
四、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见附件1),由工程参建各方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记录上签字盖章。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法规规定时间(15个工作日)内,到市或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受理备案的单位信息见附件2)。
五、区城市管理部门受理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按照《市城管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印制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一次性告知书》,全面、准确、及时告知申请人在受理前所需完成的各项工作及相关的行为要求。《一次性告知书》(样式参见附件3)由受理备案的部门(窗口)提供,并在该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
六、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鄂建[2007]28号)要求。
七、区城市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市燃气热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燃气热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在法规规定的时间(15日)内,对备案文件齐全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4)上签署备案意见,加盖区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并颁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见附件5)。对于备案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不予受理备案的理由。
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备案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各执1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按市城管委规定式样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印制(打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由市城管委统一印制。
九、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排序为,武燃热备(区名简称)字、备案时间(年月六位数字)、本年办理数量流水号(三位数字)。(例,武燃热备(陂)字201602032,表示黄陂区2016年2月办理的本年度第32个燃气热力工程备案。)
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市、区指定的信息公开网站上及时公布。
十一、受我委委托,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城市管理部门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协调。协商相关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区属暂不明确的燃气热力工程受理备案。对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予以备案的,以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
十二、本通知正式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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