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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业务的治理需司法保护与行业自律

发布时间: 2018-07-04 | 来源: | 访问量: 39427

来源:信用湖北

发布时间:2018-07-04

 

近日,“新时代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治体系建设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在北京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承办,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协办,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与中国人民大学大数据区块链与监管科技实验室协办。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肖宇应邀出席了本次论坛。在论坛上,她深度探讨了企业征信与个人征信的区别。

 

肖宇副教授认为,企业作为虚拟人格,需要禁止的仅是商业秘密。上市公司的信息采集很方便,非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去采集。个人信息采集而言,条例有众多禁止性规定。比如支付宝有个人的收入、纳税信息,阿里集团在为每个人画像并拥有个人的所有信息,个人应当对此画像有知情权。

 

在信息采集方面,肖宇副教授提出,企业信息采集是备案制,个人征信只有百行征信一个牌照。那么在阿里集团没有牌照的情况下,其可以把个人征信信息给百行征信吗?她认为,同意权的提出是一个好办法。但是她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那就是关于阿里集团下的各个公司可否使用这些个人信息?

 

关于错误信息评估的问题,如果芝麻信用的评分和个人真实评估差异很大并给个人带来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肖宇副教授谈到,美国有相关案例,法院认定虽然与真实信息不一致,但原告不能举证其被造成损失,所以驳回。

 

最后,肖宇副教授强调,个人征信业务作为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不仅需要司法上的立法与司法保护,还需要行业自律即监管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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