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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
方某与李某、张国刚工伤赔偿一案,被执行人张国刚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被执行人李某承包,李某雇请申请人方某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方某二级伤残。经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李某赔偿方某受伤后的各项损失658048.89元,张国刚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并按时到庭。但邮寄给被执行人李某的执行通知书因李某不在家,遭其家人拒收退回,被执行人张国刚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到庭,且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
执行中,法院在车管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张国刚拥有思威牌(CR-V)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随即予以查封,但因不知其具体下落,无法实施扣押。2010年12月7日夜,法院得知该客车因套牌被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昌大队暂扣,遂与武昌大队联系,要求扣留该车辆,不得发还给张国刚。后武昌大队告知法院该车辆因张国刚自扣押车辆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接受处罚而将该车辆上缴财政予以了销毁。2012年3月13日,张国刚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武昌大队予以赔偿。经审理,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定:1、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将原告张国刚被扣留的车辆上缴财政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武昌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国刚因机动车被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210000元。2012年12月17日,武昌大队与张国刚达成和解协议,由武昌大队赔偿张国刚180000元了结该行政案件的赔偿款项,并于当日将该款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了张国刚。张国刚在领取该款项后,不仅拒不向本案申请人赔偿任何款项,而且下落不明,从而逃避债务及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认定被执行人张国刚为己私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致使人民法院的本案判决、裁定等现无法执行,其行为主观恶意显然,违法情节及造成后果十分严重,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遂将报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办理。武昌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很快将张国刚抓获,其家属得知后,主动与法院联系,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张国刚的家属自愿代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万元,至此本案全部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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