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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

发布时间: 2016-01-18 | 来源: | 访问量: 58801

2013年2月25日,江夏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王某诉李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告李华清自2012年5月起,共计欠下王某人民币55万元债务。审理期间,李华清与余某协议离婚,李华清明知因借款被起诉仍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江夏区庙山开发区的一套房屋无偿赠送给其女儿。2014年4月13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由李华清清偿王某的55万元借款及利息。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华清未予履行,王某遂于2013年8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未果。


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间,李华清又多次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2014年8月20日,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李华清清偿王某的借款及利息。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华清仍未按期履行。2014年9月1日,王某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向被执行人李华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李华清拒不履行。2015年1月19日,因被执行人李华清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决定依法将其拘留。同年3月4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最终,法院认定李华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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