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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促案件执结
禹某与余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河南省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余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禹某货款2.6万元及利息。因余某未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禹某向孟州中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孟州中院以被执行人余某名下有鄂A牌照车辆为由,委托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江岸法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余某下落不明,经过“四查”,查明余某除拥有一辆鄂A牌照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法院无法查找涉案车辆的确切地址,因此亦不能执行,案件一度陷入困境。2015年5月7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余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希望通过信用惩戒措施促成案件执结。
令人欣慰的是,案件很快出现转机,2015年6月初,长期不知所踪的被执行人余某主动联系案件承办人,表示因被纳入失信名单导致出行不便,愿意将欠款一次性给付,并将款项于2015年6月8日打入法院账户,法院立即将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禹某,至此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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