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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七百,出行受限

发布时间: 2016-01-18 | 来源: | 访问量: 68946

成某与王某因劳务合同发生纠纷,2014年10月16日,法院调解由王某一次性支付给成某2.8万元调解款,该款如未按期支付则应按4万元清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因王某未按期支付调解款,2014年12月12日,成某向新洲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偿付劳务欠款4万元,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


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手续时,王某称,根据民事调解书的规定,该调解款2.8万元已于2014年10月23日前支付完毕,只是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未付,原因是二审撤诉应该退还的850元案件受理费还未退还。法院多次要求王某去法院办理退还手续,其一直以在新疆工作繁忙为由未去办理。法院要求王某委派其代理律师去办理,其律师潘某多次答应亦不履行。2015年4月,法院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5年5月8日,王某计划从新疆飞回武汉,却被机场告知因纳入失信名单而不能购买飞机票,王某赶紧联系其代理律师潘某来法院履行义务。事后,王某打电话来法院咨询是否已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屏蔽的问题时,称从未料想到仅仅是未履行700元的义务竟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并表示以后要严格遵守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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