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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乘坐高铁,“老赖”主动偿债
2014年8月,东湖法院受理的柏某申请执行陈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陈某应向柏某于支付工程款6500元及诉讼费用等。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如期履行义务,但陈某未按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11月13日,在法院敦促下,陈某履行了1500元后再次故意拖延支付。12月17日,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5年1月,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无法购买高铁票的陈某,终于体会到了被“惩戒失信”的滋味,到法院缴纳全部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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