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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关于上报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直报系统自查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27 | 来源: 武汉市信用办 | 访问量: 38534

来源: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8-07-25

 

各区局、各有关机构:

 

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省质监局《关于上报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直报系统自查表和湖北省检验检测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各局监管人员名单的通知》要求,请各相关机构按规定填报自查表,具体要求如下:

 

依据国家认监委决定,7月25日至8月15日重新开通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直报系统自查填报功能,请目前尚未完成自查的机构(3月份自查表未完成上报的机构),以及所有环境监测、机动车检测机构,在该期间登陆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直报系统,完成如下自查填报工作:

 

(一)3月未完成“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直报系统自查表”提交的机构,提交统计系统原监督检查自查表A表;

 

(二)生态环境检测机构提交监督检查自查表A表和《2018年度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自查表》(B表)(3月份已提交A表的机构只加报B表);

 

(三)机动车检验机构提交监督检查自查表A表和《2018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自查表》(C表)(3月份已提交A表的机构只加报C表)。

 

(四)各区局督促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及时上报相应自查表。

 

统计直报系统在线填报,无须提交纸质数据;填报地址:http://qts.cnca.cn/qts/。机构账号、密码与统计直报时一样。

 

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对未按要求完成自查表提交(加报)的机构,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加监管,加大抽查力度,机构分类监管实行降级处理;二是统一录入诚信系统,联合惩戒;三是给予告诫、处罚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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