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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16 | 来源: 武汉市信用办 | 访问量: 42015

武土资规发〔2017〕220号  

   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7年11月7日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 
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在全市国土规划系统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推广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实施方案》(鄂建文〔2017〕56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局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采矿权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对实施城乡规划情况、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基础测绘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土规划系统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建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市国土规划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法规处、财务处、编制处、行政审批处、规划处、市政处、耕保处、征地处、利用处、征收处、地籍处、建管处、地矿处、测勘处、监察室(机关纪委)、督查办、执法支队、信息中心、登记中心、交易中心等部门为小组成员。 
  第四条 市国土规划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按职责分工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中心城区各分局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新城区、开发区局负责本辖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用记录是指企业和个人在其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状况的各项信息。 
  信用报告是指行政相对人,委托(经信用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综合性信用评估报告。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相对人是本文直接涉及作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信用查询是指经市信用信息公共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信用信息。(武信用文〔2017〕2号第三章第一条第一款) 
  第六条 相关部门在行政相对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采矿权许可、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时(含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相关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需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相关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参与基础测绘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分别查询投标企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受让主体、引进企业、交易双方的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采矿权许可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时(含土地使用权转让);接受对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需提交信用承诺。 
行政相对人接受参与基础测绘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投标企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受让主体、引进企业、交易双方等,需提交信用承诺。 
  第八条 相关部门使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密和隐私保护工作,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九条 本细则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7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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