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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纳税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信用“红黑名单”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奖惩分明、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陕州区税务局评定出的纳税诚信“红名单”和纳税失信“黑名单”纳税人。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纳税信用“红黑名单”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划分和公布,内容包括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等情况。
第六条 “红名单”由纳税服务部门确定,每年评定一次;连续3年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确定为“红名单”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评定期间有1个年度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二)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四)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五)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七条“黑名单”由稽查部门确定,列入纳税信用“黑名单”的纳税人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纳税人。
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为重大税收违法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八条 “红黑名单”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九条 “红名单”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束后30日内,“黑名单”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税务机关通过约定方式,向同级参与联合激励和惩戒的部门提供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红黑名单”纳税人信息。“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第十条 公布纳税信用“黑名单”纳税人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五)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前款第一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实施评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评定结果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红名单”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红名单”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除享受以上措施外,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黑名单”纳税人,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公开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七)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八)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陕州区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制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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