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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
第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红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内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列入年度信用“红名单”: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五)按时完成年度报备,向所辖区财政部门提供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内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其中一条,由各区(功能区)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年度信用“黑名单”。
第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红黑名单”评定工作遵照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各区(功能区)财政局根据评定标准,每年度7月底前对本辖区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审核确定后,拟定“红黑名单”。
(二)告知。对符合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代理记账机构收到书面告知后,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辖区财政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申辩。
(三)公布。“黑名单”由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告知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机构无异议,或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辖区财政局不予采纳的,统一上报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黑名单”通过珠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报送珠海市信用办,并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对外公布。
第七条 “红黑名单”每年发布一次,公布期限为1年。公布期限届满,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复核其诚信情况,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报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从“黑名单”中删除。
第八条 已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代理记账机构,一旦发现存在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由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审核确定,报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从“红名单”内撤销。
第九条 对列入“红名单”代理记账机构在评选表彰方面优先。
第十条 对列入“黑名单”代理记账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列为财政税务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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