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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出台电力领域失信黑名单惩戒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明确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18版)》,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较重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通知》提到,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各单位应列入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失信对象重点关注名单认定决定函》,将列入事由、依据、期限及信用修复权利告知市场主体。对列入“黑名单”的,各单位应在列入前将列入事由、依据告知市场主体,并告知其可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辩材料。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申辩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予采纳和未提出申辩的,应直接列入“黑名单”,并在列入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决定函》,同时告知其信用修复权利。对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可采用公告等形式告知。
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对于市场主体整改期限大于3个月的,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与整改期限一致。市场主体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又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名单有效期将从再次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向后延续3年。
市场主体完成信用修复或名单有效期届满的,各单位应将其移出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退出信息归集至能源生业信用信息平台。退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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