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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机制

发布时间: 2019-05-20 | 来源: 信用中国 | 访问量: 18327

4月28日,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对4月19日起施行的《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解读。据介绍,昆明市将着重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实施细则》规定,严重失信主体无区域限制,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惩戒实行记录期限制度,超过记录期限的不予惩戒。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记录期限为失信黑名单惩戒期限。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期限的,记录期限为行政处罚期限。没有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被处以警告、罚款的,记录期限为6个月;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记录期限为12个月;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记录期限为暂扣或者吊销之日起24个月。严重失信主体同时被处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录期限为每种行政处罚记录期限的总和。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5分;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0分;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5分;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2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项目,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15%;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0%;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5%;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30%,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此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记录期限内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委托其办理招标(政府采购)事宜。评标专家存在失信行为的,记录期限内不得抽取其参与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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