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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信用修复 优化营商环境 武汉市将执行新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规则
如今,信用已成为我们对外活动的第二张身份证。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各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对违法、违规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作出行政处罚,为了增加政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加强对处罚对象的约束,处罚信息按照国家要求,会在国家、省、市三级信用门户网站对社会公示。相关信息也会被计入被处罚对象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如果有污点,也就意味着在很多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
行政处罚执行到位且信息公示期满可信用修复
由于此前国家、省、市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分级开展,全国各级信用网站存在公示内容不一致、修复依据和标准不同、修复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为进一步保障失信主体权益,营造较好的营商环境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7月1日将正式实施,明确了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规则。近期,“信用中国”网站将启用“行政处罚协同修复系统”,开展全国行政处罚信息协同修复工作。
6月25日上午,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部署视频会议,武汉市在市发改委设市级分会场,在江岸区、硚口区等7个区发改委设区分会场,组织收看视频会。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城管委、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局等24家部门的信用修复工作经办同志参加了市级分会场会议。
届时,我市的行政处罚信息将分为三类:即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特别严重失信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何进行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
被处罚对象可登陆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自身信用信息,如有已执行到位且公示期满的行政处罚信息,则可在页面右方点击信用修复按钮,进行信用修复。相关申请将经过市级初审,省级复审,国家信用信息中心终审通过后予以信用修复。
1.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信用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请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参照信用网站修复要求,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信用修复完成情况,经信用信息公示的责任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2.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还应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信用报告由公共信用评价在“良”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
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为优化营商环境,畅通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渠道,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自7月1日起,我市《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武信用办〔2018〕3号)、《市信用办关于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的补充通知》(武信用办〔2019〕2号)将废止,原有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的相关格式文书停止使用,改为采用全国统一的流程和格式文书。我委将组织各区、各部门通过开展修复失信工作,引导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增强守信意识,纠正失信行为,营造诚信的营商环境,创建诚信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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