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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36种情形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为更好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约束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于今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8月10日。意见稿指出,36种情形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据介绍,随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原有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客观上已不能满足信用监管实践需要,如列入标准不尽科学合理、过罚不当、惩戒时间过长等。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扩大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目前共规定了36种列入情形,基本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其中包括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或者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食品经营者1年内3次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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