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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路管理处信用信息应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公路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根据《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文)和市交通运输委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公路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据《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市公路处将在超限运输车辆和特种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办理其他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和资金分配等可以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三条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在接收资料和受理环节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查询。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主要来源于“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查询结果。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对上述承运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条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各单位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的本区域内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交管部门的处罚信息,按照程序规定抄送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一超四罚”。相关信息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
第六条各单位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密和隐私保护工作,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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