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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在全市道路运输系统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推广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促进全市道路运输系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信用信息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交法〔2018〕174号)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参照《市交通运输委信用信息应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信用信息, 是指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信用记录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以及国家、省相关部门出具评价其信用状况的各项信息。
信用报告是指经信用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综合性信用评估报告。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全面建立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将建立的信用记录及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必须将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全部归集到市信用平台,归集率实现100%。
第五条各部门应将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逐步嵌入本单位审批、监管和公共服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第六条市运管处指导各区运管机构合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将其转化为信用记录并实施联合奖惩。
第七条各部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分配市级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时,需依法查询、采信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行业实际细化实施细则,明确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环节、形式和程序,并及时报送信用信息和信用信息应用案例。
第九条各部门应健全诚信认定和宣传机制,配合制定行业诚信典型认定或评价标准;大力宣传诚信经营示范经营者,树立一批讲信用、重信誉,诚信经营的典型经营者。
第十条对诚信典型和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十一条在监管检查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市场主体,优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按照《武汉市道路运输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道路运输行业“红黑名单”进行定期公示。
第十三条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依法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道路运输领域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密和隐私保护工作,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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