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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1-15 | 来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 | 访问量: 81147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加快解决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构建完整明晰的环保责任体系

  (一)全面落实环境监管属地责任制,明确政府环保责任。环境监管执法实行属地管理,以区为主。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环境监管有关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组织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划分、环境保护大检查等工作。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积极探索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保障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职责的有效履行。进一步理顺区、街(乡、镇)环境监管职责分工,发挥街(乡、镇)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推动建立综合执法体系,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纠纷调处等工作,将环境监管职责向基层延伸,建立健全基层监管工作网络。

  (二)推动建立权责一致的环境监管体系,强化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出台《武汉市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积极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严厉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审计部门在对具有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职能部门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其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监察机关应当对各单位和人员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考评力度,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指标权重,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落实社会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加大物资保障力度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动监控、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环境。

  二、推进重点工作,努力做到环境监管“全覆盖零容忍”

  (一)实施网格化管理,推进环境监管全覆盖。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制订监管网格划分工作方案,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确定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即: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重点市政基础环保设施以及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涉及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核技术利用等重点环境风险防范单位),实施差别化监管,健全监管档案。2015年8月底之前,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本区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深入排查环境隐患和违法行为。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武汉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制订本辖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排污单位底数,找准环境监管薄弱环节。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2015年11月底之前,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本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呈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三)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持查处环境问题高压态势。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重拳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串通排污单位,恶意提供虚假环评材料、伪造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行政、金融、行业等综合约束手段予以严厉打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四)深化环境监管执法督察和执法稽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环境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应当强制执行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及时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商务、工商、监察、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通报。市环保局负责制订稽查方案,对各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对象每年至少涵盖6个区,稽查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针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对稽查中发现的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依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

  三、强化工作保障,建立长效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

  (一)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强化执法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从2015年起连续3年,市、区财政每年从本级排污费中安排60%以上资金支持环境监管装备能力建设。强化监管执法装备配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到2016年底,全市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标准。强化自动监测、在线监控、无人机等信息化、高科技监控手段运用。加强应急监测装备建设,提升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加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将全市环境监察机构纳入公务员法管理序列。各区要通过综合执法改革、内部挖潜调整人员编制等途径,增加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力量,确保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编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将环境监管执法纳入街(乡、镇)综合执法管理范围,加强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二)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推动《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立法,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等专项立法,严格落实《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给予必要支持。

  (三)推进“阳光执法”,强化公众监督机制。推进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监督指导重点排污单位公开排污信息和其他环境信息,鼓励一般企业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并将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进行公布。积极探索第三方督查、第三方评估、监测社会化服务等机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予以公开曝光。

  (四)保障监管执法行为效果,建立督查落实机制。充分发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职能,由市环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并落实督查工作制度,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各区、各部门和单位每年要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环委会。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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